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
(1)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应当首先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付,如经费...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推选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2)定期报告有...